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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概况

西安市平阳商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西安市平阳商会章程

英文名: Regulations of Xi 'an Ping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本商会是由西安的平阳籍工商业者创办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则,遵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开展活动。本商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商会工作,坚持立足西安,创新发展的办会理念,热情为会员服务,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加强经济信息交流与合作,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引导会员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为西安和永嘉两地经济发展,人文交流,社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社会组织促进会和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的办公地址设在西安市大差市万达新天地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建立与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既积极反映会员的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又促使会员依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科学发展,有序竞争。

(二) 帮助会员企业研究发展战略,制定发展计划,引导其整合资源,联合开发项目,树立品牌形象,提升市场竞争力,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三) 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加强西安与永嘉两地企业之间以及省内外,境内外企业之间的联系,加强商会与国内、国外兄弟之间的联系沟通和交流,相互促进,共谋发展。

(四) 创办会刊和网站,宣传党和国家经济政策,法律法规,收集和发布经济信息,总结和宣传会员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的经验,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会员单位和代表人士。

(五) 适时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活动,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及其与企业生产经营的相关服务。

(六) 受上级组织委托或根据市场和企业需要,经批准举办或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各类交流会,博览会和洽谈会,为企业引进资金,拓宽市场提供服务。

(七) 参加并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扶贫和各项公益活动,以提高本商会的知名度和永嘉人的整体形象。

(八) 积极承办西安市委市政府、平阳县委县政府以及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定期向西安市、平阳县民政局等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汇报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章:申请加入本商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热心本商会工作,愿奉献于本商会的事业;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本行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平阳人士在陕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商户。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缴纳会费;

(四) 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五) 理事会在换届期满前6个月内暂时停止发展会员,换届前理事会应当将全部有效会员名册在本团体公示3个月,公示期满后将此名册报西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受本商会举办的各项福利事业。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不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七) 遵守本商会章程,维护本商会声誉。

第十二条:会员可以申请退会。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本商会理事会研究批准后予以退会,并收缴会员证。退会单位当年所交会费不予退还。会员无正当理由,预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经本商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后劝其退会,并收缴会员证,终止会籍。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且批评教育无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会员如受刑事处理的,自然取消会籍,对除名的会员,理事会应及时收回会员证,并终止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通过有关决议,决定其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安市社会组织促进会审查并经西安市民政局民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非前款原因到期超过两个月不换届的,西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可在理事会或会员当中指定一名组长及若干人员组成换届领导小组,负责本商会换届的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制定年度计划,确定专人承办年检报送工作;

(七) 制定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 决定表彰对本商会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需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室。会长办公室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副会长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室必须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长办公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安市社会组织促进会审查并经西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西安市社会组织促进会审查并经西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支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利息;(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和每年年检之前必须接受西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和西安市社会组织促进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西安市社会组织促进会审查同意,并报西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自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室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西安市社会组织促进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西安市社会组织促进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经西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西安市社会组织促进会和西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20年6月5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西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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